自我市开展有奖发票活动以来,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反响良好,为进一步做好有奖发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对有奖发票活动进行了优化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的范围
(一)有奖发票的范围为消费者在青岛市范围内用于个人消费并经过有奖发票系统验证的普通发票。
(二)具体发票种类包括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票不能参加开奖:
1.购买方为非个人消费者的发票;
2.未通过有奖发票系统验证的发票;
3.已开具红字发票所对应的原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发票;
5.票面有“收购”字样的发票;
6.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7.非正常户开具的发票;
8.自开票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发票;
9.单张发票金额在50元(不含)以下的发票。
二、有奖发票的开奖设置
有奖发票分为两次开奖。
第一次开奖为即开即奖。消费者取得符合条件的发票后,可通过支付宝“发票管家”功能菜单或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微信公众号(青岛税务)“有奖发票”功能菜单,参与发票查验和即时开奖。中奖奖金通过电子支付方式(支付宝或微信)即时给付中奖者。
第二次开奖为定期开奖。定期开奖每半年一次,具体开奖日期将在青岛市税务局网站及我市部分媒体上进行告知。除现场公布中奖结果外,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http://qingdao.chinatax.gov.cn)官方网站及青岛市税务局指定的平台查询第二次开奖结果及兑奖地点。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票进入二次待开奖发票库,参与定期开奖:
(一)参与第一次开奖的;
(二)在有奖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实名制注册的;
(三)经过系统校验后的。
三、有奖发票的奖金设置
第一次开奖即开即奖共设置五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00元,二等奖50元,三等奖20元,四等奖10元,五等奖5元。
第二次开奖定期开奖共设置四个等级奖项,一等奖1个,奖金2万元;二等奖3个,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6个,奖金各5000元;幸运奖10个,奖金各3000元。
四、定期开奖的兑奖要求
(一)中奖者应在开奖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进行兑奖,逾期未兑奖视为放弃。
(二)兑奖所需资料:
1.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兑奖。
2.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奖者本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与二次开奖时登记的手机号码、中奖发票版式文件打印件兑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1.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或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3.超过兑奖时限的发票;
4.已作为单位消费入账的发票;
5.兑奖人不能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
6.手机号码验证不通过的;
7.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四)兑奖者领取定期开奖奖金时,应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违法举报
(一)销售方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提供虚假发票的,消费者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举报。
(二)税务机关发现伪造、变造中奖发票或冒领奖金等骗取奖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其他事项
(一)本通告的具体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通告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活动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