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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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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4-06-24
2024-06-24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鄂注协发〔2024〕61号  发布时间:2024-06-20  
 

各非执业会员: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继续教育工作,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经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6月20日

  附件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docx    

 


  (2024年6月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持和提升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增强非执业会员的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促进专业与技术交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制度》和《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注协非执业会员。
  非执业会员享有继续教育的会员权利和履行继续教育的会员义务。非执业会员应当树立终身学习的专业态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条  本办法尊重非执业会员在职业领域和专业经历方面存在的差异,旨在制订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各相关主体在组织和管理,内容、形式与学时,确认等方面的程序框架,确保非执业会员能够获得高质量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按照属地原则。
  省注协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非执业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五条  省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包括:
  (一)中注协和省注协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二)中注协和省注协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三)经中注协和省注协认可的非执业会员所在单位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四)签订互认学时协议的职业会计组织开展的各种形式继续教育。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
  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应当具备行业特色,体现职业素养、行业精神和行业发展前景,包括与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相关的技术胜任能力、职业技能、职业价值观、道德与态度以及实务经历等。
  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形式包括投入法形式和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八条  投入法的继续教育形式,是指非执业会员参加面授培训和网络录播培训。
  面授培训指中注协、省注协及其认可的相关机构举办的面授培训班(含在线直播培训)、专业论坛、研讨会等。
  网络录播培训是指省注协及其认可的网络培训平台提供的课程。
  非执业会员参加以上形式的继续教育,至少45分钟为一个学时,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或以省注协有关通知公告明确的学时确认说明为准。
  考核年度的投入法继续教育形式,具体以省注协当年的培训计划及具体培训通知为准。
  第九条  产出法认可的其他形式是指与职业相关的专业活动及成果。
  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担任中注协或省注协认可的培训班授课人、专业论坛或研讨会的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或演讲时间的三倍折算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二)参与行业专业工作的,可按实际参加时间确认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
  (三)公开出版相关专业著作、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并结项,每项可折算12个学时,每年最多可确认24个学时;在核心刊物公开发表专业论文,每篇可折算8个学时,非核心期刊公开发表专业论文减半确认学时。
  (四)参加在职学位教育并取得学位的,当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取得境外专业资格,当年可确认16个学时。
  (六)在高校担任导师且承担会计、审计相关学科教学任务,任职期间每年可确认24个学时。
  (七)制度中未明确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和学时,由省注协认定,并将其认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及学时情况报中注协备案。
  参加本条所列继续教育的,应当填写学时确认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省注协确认。同时申请多种形式的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可合并确认学时,每年最多确认24个学时。
  第十条  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每年为一个周期,从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非执业会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累积不得少于40个学时。投入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每个周期不少于16个学时;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每个周期最多确认24个学时。
  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仅在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注协批准,当年学时减半。
  (一)生育休产假的。
  (二)休病假半年以上的。
  (三)7月1日之后新入会的。
  第四章  继续教育学时的确认
  第十二条  省注协负责确认和登记全省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应将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妥善保留,备查。
  第十四条  省注协根据委托培训机构提供的学时情况、非执业会员申报学时情况进行汇总、确认。
  第十五条 非执业会员参加本办法第五条第(三)、第(四)款所列继续教育,需申请学时确认的,应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个人)》,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当年 11月30日前报省注协,并同步上传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省注协经评估、核实后,予以确认学时。
  第十六条 非执业会员参加第九条所列产出法认可的继续教育,需申请学时确认的,应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确认申请表》(如参加有关机构或单位组织的专项活动符合学时确认条件的,还需提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证明表(机构)),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当年 11月30日前报省注协,并同步上传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省注协经评估、核实后,予以确认学时。
  第十七条 非执业会员符合第十一条第(一)、(二)款情况拟申请学时减半的,本人应当填写《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学时减半申请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于11月30日前向省注协申请学时减半;非执业会员符合第(三)款情况的,无需提交申请,由省注协根据当年度7月1日以后新注册入会的非执业会员名单,统一对其进行学时减半。
  第十八条  中注协和省注协定期按比例对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九条  转会的非执业会员,转出地生注协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转入地方注协应当予以认可。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非执业会员,由省注协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注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2月发布的《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实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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