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
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紧扣“四个走在前”“四个新”和“走在前、做示范”重大要求,聚焦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进农业现代化、强化社会治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推进美丽江苏建设等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有效统筹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充分发挥立法在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江苏新实践、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正式项目(18件)
(一)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4件)。
1.为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动,保障数据安全,加快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推动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数据条例草案。〔省数据局(省政务办)起草〕
2.为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发挥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在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中的支撑作用,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3.为提升软件产业基础保障水平,增强软件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促进我省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修改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4.为强化科技奖励制度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更好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科技厅起草)
(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
1.为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我省人才竞争比较优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2.为统一规划体系,规范规划编制活动,提高编制和实施质量,更好发挥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修改草案。(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为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促进工艺美术事业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修改草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
(三)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3件)。
1.为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2.为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草案。(省林业局起草)
3.为加快发展多元化多层次多类型的农业生产性服务,推动建设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农业现代化社会化服务体系,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草案。(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四)强化社会治理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为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和帮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建设,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草案。(省司法厅起草)
2.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更好发挥城建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修改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3.为规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播,有效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五)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3件)。
1.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草案。(省卫生健康委起草)
2.为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3.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妇女就业,修改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医保局起草)
(六)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
1.为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草案。(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起草)
2.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草案。(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二、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适时提出的预备项目(17件)
(一)加快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方面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2件)。
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省科技厅起草)、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改)(省科技厅起草)。
(二)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4件)。
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省市场监管局起草)、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起草)、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三)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需要修改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省农业农村厅起草)。
(四)强化社会治理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6件)。
江苏省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改)(省民政厅起草)、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省民政厅起草)、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修改)(省交通运输厅起草)、江苏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起草)。
(五)提升民生保障水平方面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项目(1件)。
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省文化和旅游厅起草)。
(六)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方面需要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项目(2件)。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省生态环境厅起草)、江苏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起草)。
(七)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需要修改的规章项目(1件)。
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省司法厅起草)。
三、需要积极研究论证的调研项目(21件)
江苏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条例、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江苏省耕地保护条例、江苏省现代农业园区促进条例、江苏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修改)、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废旧立新)、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废旧立新)、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修改)、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江苏省地下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此外,根据相关专题清理结果、专项整治等工作需要以及立法计划编制过程中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对需要废止和修改个别条款的立法项目,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司法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省政府规章实施满3年,其他省政府规章实施满5年的,规章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
附件: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附件
省政府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38件)
(一)正式项目(13件)。
1.江苏省数据条例(制定)
2.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促进条例(制定)
3.江苏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制定)
4.江苏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制定)
5.江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制定)
6.江苏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条例(制定)
7.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制定)
8.关于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制定)
9.江苏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修改)
10.江苏省发展规划条例(修改)
11.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修改)
12.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修改)
1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改)
(二)预备项目(11件)。
1.江苏省公共图书馆条例(制定)
2.江苏省检验检测条例(制定)
3.江苏省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
4.关于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制定)
5.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修改)
6.江苏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改)
7.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改)
8.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修改)
9.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10.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改)
11.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修改)
(三)调研项目(14件)。
1.江苏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条例(制定)
2.江苏省社会救助条例(制定)
3.江苏省拥军优属条例(制定)
4.江苏省耕地保护条例(制定)
5.江苏省现代农业园区促进条例(制定)
6.江苏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制定)
7.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制定)
8.江苏省地方金融条例(修改)
9.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修改)
10.江苏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修改)
11.江苏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修改)
12.江苏省通榆河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改)
13.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废旧立新)
14.江苏省传染病防治条例(废旧立新)
二、省政府规章(18件)
(一)正式项目(5件)。
1.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改)
2.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修改)
3.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修改)
4.江苏省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制定)
5.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修改)
(二)预备项目(6件)。
1.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定)
2.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改)
3.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修改)
4.江苏省生态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办法(制定)
5.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修改)
6.江苏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制定)
(三)调研项目(7件)。
1.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修改)
2.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
3.江苏省农村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修改)
4.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修改)
5.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修改)
6.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定)
7.江苏省地下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