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公司招用的非全日制用工,需要申报个税吗?需要缴纳保险吗?允许税前扣除吗?
解析:非全日制用工是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这就对考勤管理提出了较高要求)、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的用工形式(发放薪酬周期和计酬方式亦属于判定是否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因素。用人单位应尽量实行按时计酬,明确计薪标准、薪酬发放方式)。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1、非全日制用工,属于工资薪金,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非全日制用工虽然是一种灵活用工的方式,但员工与所在单位建立的还是一种劳动关系,其所获得的报酬仍属于任职受雇所得,用人单位应以“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2、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不需要为员工缴纳基本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都是由劳动者个人自行缴费的),但是需要缴纳工伤保险。
参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3、非全日制用工,企业所得税上按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
问题二:老板个人名下的商业房,无偿给所在公司使用,公司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解析:不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老板是个人,非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问题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
解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只要是尚未售出,在未自用的情况下,属于存货性质,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1、若是企业转为自用,如部分用于售楼中心,办公,物业办公等则应该由存货转为固定资产,此时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若是企业转为出租状态,则需要按照租金缴纳房产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