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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长亏不倒?税局突袭!10年乱账被翻!罚900万!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会计必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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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亏不倒的企业要小心了,税局这样查你!

 

01

企业因长亏不倒引税局注意

 

近日,厦门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稽查了一起利用个人银行卡来隐匿收入的企业。

事情大致经过:

1、2020年5月厦门市税务局收到实名举报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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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局初步检查发现,该企业长亏不倒,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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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税局约谈举报人

举报人提供3大箱资料:包括厦门J公司近10年间的仓库出仓单存根联143本、仓库账簿7本、对账单3本,订购单(合同)1本、收款收据以及仓库出仓单财务联101本等材料。

并称厦门J公司设有内外两套账,内账记录虽不规范,但相关的货物出仓、收款等凭证都有留存。

4、税务局调取公司10年账簿,并依法调取法人、出纳等人个人银行账户流水明细

税务局经与第三方技术部门合作,利用数据处理软件,对凭证资料信息与银行账户流水数据实施了相似性比对和批量处理。经过大量分析比对工作后,最终企业原始凭证中所记载的数据信息,大部分在企业账户和相关个人银行账户的流水信息中都找到了对应的收款“印迹”。

5、经核查,厦门J公司10年间通过员工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款项,共计隐瞒销售收入5290.07万元。

6、处罚:补缴税费1198.27万元、加收滞纳金和罚款905.32万元。

虽说上述案件是通过举报发现异常,进而查到个人账户收款。

但早在之前央行公布的《大额现金管理》及《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提到,个人账户大额交易、频繁交易、可疑交易都将严查!

那个人银行账户进账多少会被查?

02

个人账户进账5万以上

会被税务机关重点监控吗?

 

 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分成以下3个部分来给大家解答:

一、5万元的标准是怎么来的?有政策依据吗?

关于5万元的标准,全部出自于央行的相关政策,而并非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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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年第3号)第五条中规定的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的大额交易事项,其中一种就是:

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2、2018年6月份,央行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大额交易报告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银发〔2018〕163号)。根据该通知要求,2019年1月1日起,包括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在内的非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下交易情况必须上报:其中包括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现金收支。

3、2021年1月末,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三部门联合发布《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个人到银行存取现金超过5万元,需要核实身份,登记资金来源和用途。

但是很快央行对该政策说是由于技术原因,决定暂缓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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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官方文件来看,只能说是对于5万以上交易会被金融机构监控,而未提及到税务局。因此,对于个人账户进账5万元以上的会被税务局重点监控的说法,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二、税务局可以直接监控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数据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因此,税局想要查个人的银行信息,目前来说,必须要经过税务局局长的签字批准,所以,只要《税收征管法》不变,对于普通人的银行账户等信息,也不是想查就能查的。

三、哪些公转私的情形是合法的?

小编在此给大家列举了8中公转私的合法情形,这8种情形下,放心大胆的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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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2024年企业还能给个人账户打钱吗?

 

答案是肯定的。不过企业一定要注意以下风险:

一、无法取得扣除凭证的风险

如果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那首先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性让人怀疑,另一方面所得税上也面临着无法扣除的损失。

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一方面很难要到扣除凭证,一方面对于不同业务取得什么样的扣除凭证很多人也比较模糊,而因此带来的税务风险也不容忽视。

那我们应该取得什么样的扣除凭证呢?

这个其实要根据支付款项的性质来决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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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向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支付款项来说。

1、如果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那么我们要么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要么满足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以凭借载明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的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

比如说:公司买个水果、换个锁什么的都是可以的

所以,要么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要么自制内部凭证。

特别注意:企业支付个人款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每次超过500,就不能使用内部凭证作为扣除凭证了。而应该取得个人代开的发票。

2、如果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那么可以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里最典型的就是支付员工工资使用的工资表这个内部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风险

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些项目款项,我们很多时候都没有这个意识,特别是有些取得了发票的款项,我们更不会产生代扣代缴的意识。这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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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比上图,可以发现,只有经营所得不属于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除申报的范围。也就是说,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候,除了对方是经营所得,其他都属于实行全员全额扣除范围的所得,扣缴义务人应该依法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04

警惕!工资不能这样发

税务部门重点监控!

 

1、单位员工的工资长期为0元、1元、5000元,以及5000以下的其他数值的。

如果员工薪酬长期为0元或1元,会被怀疑存在皮包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规避个税的行为。

结合企业经营情况如发票开具等方面数据,会被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列入日常监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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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公司有6人工资按5000元申报,存在风险疑点,被税局邀请上门领取数据进行核实,并写书面反馈报告。

2、部分规模较大或经营状况较好的单位长期申报税额为0元。

税务机关会依靠金税四期系统中的同行业信息和征管数据来分析企业可能出现的税收方面的问题。

无中生有、虚造员工、虚增工资、阴阳工资一旦被查到,将面临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数额巨大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3、存在自然人股东借款长期不还未代扣个税。

自然人股东借款超过1年以上未归还的,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未及时代扣代缴的,很有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处罚!

4、公司年终存在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未代扣个税现象。

比如说,企业对股东甲分红100万元,未代缴个人所得税,甲直接取得100万元红利,甲表示很高兴。

不过,如果哪天被查到了,税款还得由甲来交,需要吐出20万元来缴税(20%个税);企业应代扣代缴而未扣税款,要被处以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即罚款10万元至60万元。

其实对企业来说,分红100万元,是否代缴税款,总的支出都是100万元。投机取巧,最终还得至少多掏10万元,那就不好了。

5、存在向员工发放福利、补贴、津贴等但是未并入工资薪金申报个税情况。

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税。

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税

但单位发放的取暖费、防暑降温费补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取得2倍或3倍的等加班工资应征收个税。

6、存在聘用退休人员、临时人员上班但是未申报个税,支付外部人员劳务费虽已代扣个税,但是没有申报个税现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随意变更税目,错误适用税目

个别公司存在人为随意变更个税申报的税目如将“工资薪金所得”变更为“股息、红利所得”或“经营所得”,以及将“股息、红利所得”变更为“工资薪金所得”等现象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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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终一次性奖金只能按规定享受一次,有部分单位存在一直已发放,从来未申报的现象。

按照最新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但不能不申报个人所得税。

9、扣缴义务人在填报申报表时随意添加免税项目。

目前条件下绝大多数人是没有免税项目的,免税项目要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的才可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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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党费、年金等费用填入其它项目。

党费不是扣除项目;年金是有专门的填报栏目。

11、对申报收入数据随意加工,填报数据不实,

申报收入要求如实,有单位对政策理解错误,在申报收入时填入已扣除三险一金和基本扣除数字,造成扣除项目重复计算,导致少缴税款。

12、多发工资不交社保,违法!

在求职过程中,有一些人发现缴纳社保后,每月到手的钱会少。有的用人单位会以此为由,说服劳动者不缴社保、多发工资,而有的劳动者也愿意到手的钱多一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或不按规定缴纳社保都是违法行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单位不给交社保,员工有权要求补缴,也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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