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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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使用私人账户收取代理费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28  来源:彭怀文说 作者:彭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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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使用私人账户收取代理费被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稽 罚 〔2024〕 6 号
违法事实: 
你单位成立于2015年1月21日,2015年4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址位于广东省东莞市xx,经营范围是销售:预包装食品、原木、木方、电子产品、工艺礼品、塑胶制品、机械设备、五金、日用百货、其他化工产品、食用农产品等)。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沙田税务分局,检查期间法定代表人是陈某某。你单位使用私人账户收取代理费或以代理费冲抵应收款项,未如实申报上述代理费收入。剔除代收款后仍少申报含税收入2,463,084.4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139,419.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971.01元、企业所得税256,069.97元的行为是偷税。部分违法行为超过五年才发现,涉及税款17,236.79元不再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违法行为在五年内发现的部分(139,419.88+6,971.01+256,069.97-17,236.79),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92,612.07元。
罚款金额(万元): 19.261207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4-18

 

彭怀文说:
一、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费用的税务处理
(一)流转税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上述规定在营改增以后,“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6%。
(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应作为应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处罚依据说明
(一)超五年不处罚的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偷税处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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