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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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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2024-04-17
2024-04-17
赣人社字[2024]92号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4〕92号  发布时间:2024-03-22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24〕92号                2024-03-22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23〕18号)和《江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赣人社发〔2023〕33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4月1日起,全省二到八类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统一下调20%,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32%、0.56%、0.72%、0.88%、1.04%、1.28%、1.52%(一类行业不下调,维持0.2%不变)。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基准费率调整为0.8%。

  二、建筑业等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维持不变。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所在行业的基准费率基础上,根据用人单位2023年度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按照《江西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的浮动标准,具体核定该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不低于0.2%),并于3月底前通过共享平台传递给税务部门。

  四、本次费率调整执行至2025年3月31日。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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