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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报酬和经营所得如何认定?(附稽查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9  来源:海湘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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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税务关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认定原则

关于劳务所得及个人经营所得的区分

留言时间:2019-10-17

问题内容: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房产销售过程中涉及个人推介业务(自然人推荐客户来我司购买房产,我司与其结算佣金),我司代扣个人所得税。

我司是否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第4款  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19-10-18

答复内容: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因此,个人取得佣金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发布)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和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2.湖北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认定原则

个税代扣代缴

留言时间:2021-09-17

问题内容:我公司与一自然人签公司内部道路铺设工程建设合同,已做工程完工结算审计,按审计金额对方给我们开来发票,如附加图中所示。请问下,这个发票需要我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我公司认为是工程款,是经营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不应该由我公司扣缴个税,不知道我们理解是否正确?

答复机构: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9-18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第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3.自然人代开经营所得发票,但税务稽查按劳务报酬认定

纳税人识别号 914512**QQ35X0

纳税人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桂税二稽 罚 〔2022〕 2 号

案件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发票违法

处罚类别 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收违法行为。你单位在2019年4月聘请杜***、阮**、李**、胡**、郭**、杜**为**教育(武汉)有限公司提供课程培训服务并支付相应课酬合计1,530,000.00元,其中支付杜**45,000.00元、阮**45,000.00元、李**270,000.00元、胡**450,000.00元、郭**450,000.00元、杜**270,000.00元。

以上人员向你单位提供了由国家税务总局枣庄市**税务局第一分局代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6份金额合计1,530,000.00元。

上述人员在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已按“经营所得”品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合计7,427.20 元,其中杜**218.45 元,阮**218.45 元,李**1,310.68 元,胡**2,184.47 元,郭**2,184.47 元,杜**1,310.68 元。

杜**、阮**、李**、胡**、郭**、杜**均已与你单位约定由你单位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七次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四条第(二)项、第八条及附件《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的规定,你单位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杜晓玲等6人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如下:

1.你单位向杜**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杜**个人所得税8,485.44元[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杜**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

2.你单位向阮**支付劳务报酬45,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阮**个人所得税8,485.44元[45,000.00÷(1+3%)×(1-20%)×30%-2,000=8,485.44],扣减阮**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218.45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266.99(8,485.44-218.45=8,266.99)元。

3.你单位向李**支付劳务报酬270,000.00元。你单位应代扣代缴李【税乎网www.taxhu.com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428,922.34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 214,461.17元。

处罚生效期 2022-05-27 处罚截止期 2022-06-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4.错误理解总局人大建议回复的内容,按经营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武税二稽 罚[2024]115 号

案件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2年4月至9月企业公务人员遴选培训业务相对集中,企业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附2020年10月19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将公司兼职教师并入培训项目按 “经营所得”应税额的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兼职教师未与企业签订劳务合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取得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科目,由企业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按月(培训班次)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检查人员经提取企业2022年4月至9月兼职教师课酬合计722587.73元,按“劳务报酬所得”综合税率测算兼职教师2022年4月至9月缴纳个人所得税127684.39元(2022年兼职教师个人所得税明细见P375-P376)其中2022年4月兼职教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873.88元,已申报缴纳3632.67元;2022年5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174.56元,已申报缴纳4038.24元;2022年6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2215.62元,已申报缴纳3843.87元;2022年7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375.72元,已申报缴纳3911.95元,;2022年8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940.46元,已申报缴纳1659.51元,;2022年9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8104.15元,已申报缴纳4468.75元。

因2022年4月至9月兼职教师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1554.99元,且均已完成当年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兼职教师需补缴个人所得税106129.40元(127684.39-21554.99)。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相对人名称 ***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G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某某

处罚结果 对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106129.40元处50%罚款计53064.70元(106129.40*5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转自:税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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