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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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头在外,舍近求远报关”等疑点重重,溯源穷流毛条、毛球等服装“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案水落石出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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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查“断流”资金 撕下骗税伪装

2024年04月3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刘杰 本报记者 郑国勇 程丽华
资金核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发现涉案相关账户出现大量“提现”情况,这使得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的资金流出现大量“断点”,专案组因此无法继续深入核查双方资金走向,调查陷入僵局……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与警方协作,用4个月时间成功破获L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Y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两家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警税联合专案组经调查确认,涉案人员张某等人控制L公司、Y公司两家企业,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构皮毛购销业务,虚开进项发票涉及金额8591万元,虚假申报出口销售额8807万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032万元。目前,张某、王某和李某等1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均已落网,税务机关已依法追缴涉案企业骗税款项。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理。
疑点分析中的意外发现
2023年4月,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收到上级推送的一条案源信息:L公司的出口经营活动呈现出“异地报关、两头在外”的异常情况,具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上级要求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其实施核查。
接到线索后,该局立即组织人员成立检查组。检查人员详细分析L公司的税务登记信息。他们发现,L公司成立于2020年底,企业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定代表人是王某,企业主要从事毛皮制品加工业务。企业从成立至2023年4月两年多时间内,出口销售额累计为4284万元,已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507.4万元。
从该企业经营模式来看,其主要业务链条是:从河北省唐山市周边县区的商贸公司购进貉子皮、狐狸皮(熟皮)等原材料,在大连加工成毛条、毛球等货物,再通过山东威海的报关行,在当地海关向韩国出口。出于节省成本考虑,在大连加工货物的企业,一般就近从大连海关出口货物到韩国,该企业舍近求远把货物运到山东威海出口【舍近求远报关——大疑点,编者注】,这一行为并不符合经营常理。
该企业进项发票数据也有不少疑点:L公司上游的皮毛商贸公司,成立时间相近,注册地均是唐山市周边的县区,并且其中近半企业已处于非正常经营或注销状态。从运营信息看,这些上游公司是从个体业户购进生皮,向L公司销售熟皮。但从生皮到熟皮,需要用化学药剂处理的过程,但这些上游公司均没有取得化学试剂发票迹象,也没有委托生产加工等支出。同时,检查人员还发现L公司两年多生产经营过程中,电费支出仅为8400元,水费仅为379元,其水电费支出与出口销售额4284万元的数据极不匹配。
检查人员在分析L公司上游企业数据的过程中,发现上游企业还曾为另外一家名为Y公司的企业开具过不少名目为皮毛的发票【有这方面办案经验的话就不意外,这叫溯源穷流检查法——编者注】,这家企业是什么情况呢?
检查人员马上对Y公司进行关联分析,他们发现,Y公司与L公司的办税人员均为黄某,Y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与L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为姐妹关系。此外,Y公司在成立时间、业务内容等方面,均与L公司雷同,两家公司申请出口退税的时点,以及出口的报关行、海关、目的地等信息完全一致。Y公司在两年多的出口销售额为4607万元,共申请退税524.6万元。
综合研判企业经营数据和涉税信息后,检查人员认为,L公司、Y公司业务雷同、上游供货商疑点突出,企业人员具有关联关系,具有团伙作案出口骗税重大嫌疑。为增强打击力量,快速查办案件,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向警方移交案件线索,税警双方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涉案企业共同实施调查。
突破“断点”,发现“暗流”
鉴于两家涉案企业注册地址在同一区域,专案组决定首先对L公司、Y公司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生产经营行为是否虚假。
办案人员实地核查两家企业的注册地址后发现,两处地址根本不具备企业办公条件。在查证过程中,办案人员按照L公司、Y公司两家企业水、电费发票的备注信息这条线索,找到一处疑似两家公司生产车间的场所。但现场核查后发现,此处是另外一家企业的普通服装加工生产车间。现场无皮毛存货,没有发现皮毛边角料,也没有生产加工皮毛的任何迹象。
核查结果显示,L公司和Y公司从未在此生产加工过任何用于出口的皮毛制品。这些实地调查了解的情况证实,涉案两家企业根本没有生产加工场地和能力,其检查期内购入数千张皮毛进行生产加工这一经营行为子虚乌有。
如果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购销业务虚假,那么上下游企业之间必然不存在真实资金往来。为进一步采集两家企业与上游企业间业务虚假的违法证据,专案组决定对其与上游企业,以及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实施针对性核查。
办案人员对企业大量资金往来数据追踪分析后发现,两家涉案企业向上游企业支付“货款”后,上游企业每次都会迅速把款项转移到个人账户,随后,这些款项会再被转入另外一个个人账户,并被收款人在银行网点提现。
双方资金流中途出现的大量“提现”情况,使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的资金流出现“断点”。办案人员因此无法继续追踪资金走向,核查一时遇阻。
下一步调查如何进行?
为此,专案组召开案情分析会。办案人员认为,近几年查办的一些虚开案例显示,一些虚开企业为了让有限的资金快速流转,并尽可能“假扮”资金流与票流一致,曾出现过涉案人员提现资金后,再把现金存入其他涉案人员账户的情形,以达到故布疑阵的目的。
专案组研讨分析案情后,决定实施“对卯”战术:在扩展核查所有涉案企业和人员银行账户的基础上,以相关账户现金存取时间为关键指标,对涉案的300多个银行账户,进行针对性分析追踪,寻找与资金“断点”提现行为,在时间、存入金额等方面相匹配的银行账户与人员,从中寻找资金回流等异常情况的蛛丝马迹。
功夫不负有心人。通过对大量相同时间节点的个人账户动向进行追踪,办案人员发现,“货款”资金被取现后,不出几小时,很快均会以存现的方式,出现在另外一个个人账户上,随后再经过一次个人账户中转后,最终无一例外均会转入L公司和Y公司法定代表人账户中,最终实现资金回流。
资金回流证实了办案人员的判断。经梳理追踪,涉案企业与上游企业之间共存在48条资金回流,涉及金额近4000万元。在此过程中,专案组通过技侦技术确认,李某等3人为操纵上游企业进行虚开的核心人员。此外,通过对两家企业资金流,以及出口退税款项流转等情况进行核查,一个名为张某的人员浮出水面——其账户资金往来以及与王某等人的通信等情况均显示,这个张某不仅是王某的亲戚,并且可能是两家涉案企业出口退税“戏码”中的核心人员。
移花接木的出口骗局
在获得涉案企业与上游原材料供应企业购销支付业务虚假的证据后,专案组按照企业经营流程,随后两家涉案出口企业的货物流实施核查。
办案人员分析两家涉案出口企业的进销货运输发票信息后发现,发票备注的货车从未来过大连。于是,专案组对涉及的两家物流公司进行调查,从企业人员的通信信息中,发现物流公司向两家涉案出口企业出售发票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物流公司人员不得不承认收取开票费,并向两家出口企业虚开运输发票的违法事实。
专案组认为,要查实涉案两家企业是否具有出口骗税违法行为,须完成前后两个环节的查证工作:前端涉案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后端具有虚假出口行为。唯有如此,案件的证据链条才能无懈可击。
于是,专案组加大涉案企业出口业务的核查力度。结合出口货物“货运集装箱号”具有唯一性的特点,从涉案两家出口企业的104笔海运提单信息中,提取出集装箱信息,并对企业的报关信息与境外货物购买方的相关信息等进行比对和调查。果然,发现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并非L公司和Y公司。同时,专案组经过调查确认,出口货物的真实货主与两家涉案企业从未发生过货物供销业务,也不存在委托生产关系。
核查结果证实,涉案两家企业利用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制作虚假报关单据,骗取出口退税。
随着调查的深入,涉案两家企业虚构采购业务、虚开发票、虚假出口的违法事实已经完全浮出水面。
经过精心布控后,专案组按计划兵分多路,在大连市和河北省昌黎县、故城县、蠡县等地市统一实施收网抓捕行动,张某、王某、李某等10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悉数落网。面对专案组出示的各类翔实证据,张某等人对其虚开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查,2020年—2023年间,涉案两家进出口企业虚构采购业务,接受上游企业虚开的进项发票金额合计8591万元。同时,利用不办理出口退税经营主体的货物出口信息,伪造出口报关单等资料,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1032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部门审理。

盯紧关键要素 识别出口骗局

2024年04月30日 中国税务报 版次:06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局长 张铭
■税案评析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服装企业“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在没有真实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虚构生产经营链条、制造出口外销假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本案查办过程中,专案组把查实上游企业虚开作为切入点,通过核查涉案企业生产经营现场、追踪资金流和货物流,确认企业存在接受虚开发票行为,随后循着出口货运线索,追查真实货主,揭开涉案企业虚假出口伪装。通过一系列快速、缜密的调查活动,不仅构建完整证据链,并且实现案件快查速办,迅速斩断违法链条。本案的查处,为税务机关防范遏制此类出口骗税违法活动,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路。
加大生产型出口企业经营核查力度。针对本案显现出的违法手段,税务机关应在日常征管中强化皮毛等服装加工企业生产真实性核查,尤其对于具有购销“两头在外”和舍近求远“异地报关”等反常特征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出口退税申请后,应对其生产场地、运营状况、产供销信息等实施核查,核实厂房面积、设备、生产人员,以及水、电等耗用是否与其申报产能相符,以防范不法分子设立空壳企业,通过虚构业务实施骗税。
加强提单等出口信息比对。货运提单是企业外销出口的货物收据、运输契约和货权凭证。出于降低成本考虑,目前企业出口外销普遍采用海运方式,而海运提单中的货运集装箱号具有唯一性。因此,税务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应要求出口企业提供相关的报关公司、货代公司,以及运输企业名称、联系方式等详细信息,并定期联合海关等部门通过联网数据审核、部门协查等方式对企业货运提单等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分析核查,对存在疑点的单证和企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实现骗税违法活动及早识别与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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