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是否会涉及到要交税?
答:公司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是否会涉及到要交税,取决于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财税【2009】59号)和《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4号)的规定,债权转股权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如果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包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在特殊性税务处理下,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24。这意味着,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债权转股权可以暂不确认所得,从而避免了立即的税收负担。
然而,如果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则需要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即需要单独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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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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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59号_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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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0第4号_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