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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偷税,罚款264万,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来源:税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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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阳江市江城平冈某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1702********427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阳税稽 罚〔2023〕6 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 阳江市江城平冈平南加油站(以下简称“平南加油站”)在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隐匿销售收入,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从平南加油站被扣留的电脑里打印的相关资料以及从连接加油枪的电脑上直接打印出来的《亚孚石化阳江站(即平南加油站)经营概况》反映的实际销售情况,对照平南加油站及其投资人个人的银行流水,发现在2022年5月至2023年2月期间,平南加油站实际共销售柴油、汽油不含税销售额共30809276.99元。

经检查,平南加油站的主营业务为销售汽油和柴油等,包括了0#、92#和95#三种油品编号。平南加油站销售油品,是通过“智慧U站”收款码的方式存入平南加油站对公账户和负责人梁林个人账户,平南加油站负责人梁林收款后部分款项未存入平南加油站的对公账户,未在平南加油站的账簿上登记收入,且未申报缴纳相关税费,在账簿上少列收入19032693.83元。具体情况如下:2022年5月至12月申报销售收入9322103.59元,实际销售收入(不含税)25202339.82元,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15880236.23元。2023年1月至2月申报销售收入2454479.57元,实际销售收入(不含税)5606937.17元,少申报销售收入(不含税)3152457.6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以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平南加油站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共2647447.71元[附计算过程:(2474250.20+173197.51)=2647447.71]已构成偷税。上述少缴的税款占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在10%以上,违法程度一般,在检查期间平南加油站能配合检查,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平南加油站处以少缴税款2647447.71元1倍罚款即2647447.71元。

罚款金额(万元):264.744772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28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44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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