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风险
进出口税收
生产资料消耗与销售不配比,且无出口报关费用;提单发货人不一致,出口结汇后资金异常等认定接受虚开,进而定性骗取出口退税2.1倍罚款
发布时间:2024-04-29  来源:明哥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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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4-04-26 17:08:00    来源:大江网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萍税一稽公告〔2024〕4号

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302314602709B):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萍税一稽罚〔2024〕3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萍税一稽罚〔2024〕3号)正本,否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萍税一稽罚〔20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萍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萍 税 一 稽 罚 (2 0 2 4 ) 3 号
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60302314602709B)
经 我 局 (所 ) 于 20 1 9 年 1 0 月 2 4 日 至 2 0 2 4 年 0 4 月 1 9 日 对
你(单位)(地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白源街白源管理处25 号) 2015年01 月0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发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 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 2015 年度生产资料消耗与销售不配比,且未发生出口报关费用,以虛假出口业务骗取出口退税106303.76 元;
2.2016 年度购进货物资金回流,取得的运费发票无真实业务且存在资金回流,购进货物,委托加工等业务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单发货人不一致,出口结汇后资金异常,代理港杂费明细表不齐全,支付港杂费长期挂借方,综合上下游发函等其他情况,认定你公司2016 年取得江西利涛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取得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梭织布,金额431623. 94元,税 额 7 3 3 7 6 . 0 6 元 , 价 税 合 计 5 0 5 0 0 0 元 )、齐 河 县 旺 兴 纺 织 有 限 公 司(2016 年取得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针织布,金额1623952.06元,税额276071.94元,价税合计1900024 元),重庆广昌纺织有限公司(2016年取得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 目梭织布,金额1785155.17 元,税额303476. 43元,价税合计2088631. 6 元)、芦溪县飞翔运输队(2016 年取得7份增值税专 用发票,金额677474.68 元,税额74522.32 元,价税合计731998元),芦溪县强营运输有限公司(2016 年取得2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 金 额 1 9 9 0 9 9 . 1 元 , 税 额 2 1 9 0 0. 9 元 , 价 税 合 计 2 2 1 0 0 0 元 ) 发票为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发票金额4717304 .95 元,税额749347 .65 元,你公司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749347. 65元;
3. 2017年度购进货物资金回流或异常,取得的运费发票无真实业务且存在资金回流,购进货物、委托加工等业务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提单发货人不一致,出口结汇后资金异常,代理港杂费明细表不齐全,支付港杂费长期挂借方,綜合上下游发函等其他情况,认定你公司2017 年度取得上高县鸿英纺织有限公司2017年取得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棉布,金额751579.46 元 , 税 额 128380.54 元 , 价 税 合 计 883560 元 )、 西安根佑纺织 有 限公 司(2017 年10 月取 得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品目棉布, 金额1360512.84 元,税额231287.16 元,价税合计1591800 元)、芦溪县强营运输有限公司(2017 年取得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金额80587.39元,税额8864.61元,价税合计89452 元)发票为接受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以上发票金额2192679.69 元 ,额 368532.31元,价税合计 2561212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外出取证材料;芦溪县强营运输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芦溪县飞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芦溪县飞翔运输队及芦溪县强营运输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金三决策支持系统数据;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江西利涛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大江服饰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等账户银行交易流水等。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第6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 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5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栽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14号)《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第六类第(十四)项第4点、第四类第(三)项第
3点规定,决定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60000元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对你公司骗取出口退税855651.41元处骗取税款2.1倍罚款 1796867.96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56,867.96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安源区税务局缴纳入库。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〇年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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