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阳江市江城区某某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
组织机构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钟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1702********17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阳税一稽 罚 〔2023〕 4 号
违法行为类型: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加油站在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销售汽油、柴油等石油制品时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申报不含税收入238708375.6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32787241.99元。经检查,你加油站在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通过投资人钟山、梁业平(钟山的妻子)、钟伟凡(钟山的儿子)、阳江市江城区俊元食品便利店、施雨杏(许嘉应的妻子)、施学培(施雨杏的弟弟)、阳江市江城区雨杏食品小卖部、阳江市江城区九五至尊食品店等名义开设的二维收款码及并转入上述相关人员的银行账号收取了销售汽油、柴油等石油制品销售收入,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07361606.5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为270383703.69元;你加油站在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不含税收入31675328.05元,少申报不含税收入238708375.64元[附计算过程:270383703.69- 31675328.05=238708375.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加油站上述少申报收入的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32787241.99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源加油站通过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条的规定,某某加油站能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但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10%以上(其中2017年度为98.71%,2018年度为99.70%,2019年度为99.97%,2020年度为99.89%,2021年度为70.72%,2022年度为24.15%),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对某某加油站隐匿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2017年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增值税32787241.9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95053.18元,共35082295.17元[附计算过程:32787241.99+ 2295053.18=35082295.17]处以其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罚款17541147.59元[附计算过程:35082295.17×50%= 17541147.59]。
罚款金额(万元):1754.114758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700MB2D023940
数据来源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700MB2D023940
地方编码:44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