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公布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00元,二档为1900元,三档为17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为21元,二档为19元,三档为17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以下部分: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4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市政府要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和调整后的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请于2024年3月9日前报省政府批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