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财税法规
全文有效
2024-02-27
2024-02-27
津人社局发[2024]1号 天津市人社局等6部门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4〕1号  发布时间:2024-01-28  
 

天津市人社局等6部门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24〕1号              2024-01-28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业联合会,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本市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多渠道提高参保人员养老待遇水平,做好养老金融“大文章”,进一步促进用人单位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增强竞争力,现就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符合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国有企业,应本着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的原则,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方案内容应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有关制度要求,结合实际经营状况研究确定。

  二、支持民营企业等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他用人单位,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职工养老待遇。暂不具备为所有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条件的,经履行用人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可以为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职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再根据发展情况逐步将其他职工纳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为核心职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应妥善解决其他职工平衡问题,并在方案中明确内部争议调处方式。

  三、鼓励劳务派遣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劳务派遣单位可以按不同用工单位的要求,制定不同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设置不同缴费标准、分配规则等内容,为派往不同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建立企业年金。

  四、引导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企后建立企业年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可以为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转制后养老待遇。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制定所属转制企业统一企业年金方案,也可以发起建立统一的行业企业年金计划。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转制后企业可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确定后,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五、统一企业年金追溯时间。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起追溯补缴,其中,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可自转制次月起追溯补缴;国有企业追溯补缴时间按照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六、灵活设置企业年金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采取固定缴费比例、固定缴费金额等方式,灵活设置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标准。用人单位缴费标准可高于职工缴费标准,也可低于职工缴费标准。用人单位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的,工资总额按照本单位参加年金计划人员的工资总额计算。

  七、发挥企业年金的分配激励作用。用人单位设置当期缴费分配至企业账户金额时,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结合实际适当加大向企业账户分配金额,合理设置企业账户向个人账户分配条件、分配金额,适当加大对单位高管或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职工的倾斜力度。用人单位设置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参加年金计划人员平均额的5倍,超过部分记入企业账户。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的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归属办法,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灵活设置工作年限和归属比例,鼓励用人单位稳定核心人员。

  八、简化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手续。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编码,作为对企业年金方案已报送的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告知企业。简化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材料,用人单位不再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网上自助报送,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办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手续。

  九、提升企业年金服务水平。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应根据用人单位需求,为参保人员提供个性化服务,加快实现并完善参保人员自选投资策略的功能,满足个性化投资偏好。

  十、加大多层次养老保险的培训宣传力度。组建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团,打造精品宣讲课程,从学术理论、制度政策、业务经办等不同角度,对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进行讲解培训。发挥社会保险学会作用,充分调动高校、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的积极性,围绕不同类型用人单位、经济园区等主体的实际需求,开展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及相关领域的可选模块化培训。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优势,从不同角度推广宣传,形成舆论氛围,引导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本通知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天津市人社局 天津市国资委

天津市工商联 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天津证监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2024年1月28日

关于《市人社局等6部门关于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企业年金?

  答:企业年金是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属于我国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支柱。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二、企业年金的缴费和待遇标准如何确定?

  答:缴费方面。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单位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待遇方面。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按月、分次或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归属个人的资金,也可以将归属个人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商业养老保险合同约定领取。具体待遇标准根据职工本人领取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归属个人的金额确定。

  三、企业年金基金如何运营?

  答:企业年金采取完全积累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采取信托模式运营管理、进行实账积累。用人单位代表委托人,选择具有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格的金融机构或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资金托管。各管理人应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

  四、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会有哪些好处?

  答:一是有利于提高职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职工退休后可以多领一份养老待遇,提高老年生活质量,体现单位对职工的关怀。

  二是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可以通过灵活设置当期缴费向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分配规则、单位账户向个人账户分配规则、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归属规则等,加大对核心人才的激励,发挥企业年金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企业享受更多税收优惠。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税前列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五、哪些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答: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履行缴费义务后,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劳务派遣单位、已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六、鼓励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一是优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流程,明确此类单位可依据运营实际,通过企业内部决策程序,优先为高管、高级技术人员等核心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未来再视发展情况,逐步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二是提升企业年金对核心人才的激励作用。允许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后,可最早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月起追溯补缴,提升企业年金账户累计金额。灵活设置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可按照工资基数乘以比例缴费,也可以按固定金额缴费;用人单位缴费金额也不必须高于职工缴费金额。鼓励用人单位用好企业账户的分配功能,加大对有突出贡献职工、核心职工的分配倾斜力度。

  三是简化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手续。通过实行企业年金方案网上自助报送、建立企业年金方案编码等措施优化企业年金报送方式,提升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便利程度。

  四是优化年金管理机构服务。从政策上引导年金管理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自选投资策略的功能,满足个性化投资偏好,提升年金管理机构服务水平。

  五是加大宣传力度。组建养老保险政策宣讲团,发挥社会保险学会作用,选取学术理论、制度政策、业务经办等方面的热点问题,深入用人单位、经济园区、行业协会等,开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及相关业务宣传,引导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

  七、参加了企业年金是否会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不会。参加了企业年金完全不会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企业年金是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单独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两个制度的政策规定不同,待遇计发互不影响。基本养老保险用于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企业年金用于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础上,让退休人员多领一份收入、提升生活水平,两者分别领取,互不影响。

  八、缴纳的企业年金会不会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答:不会。按照国家政策,企业年金基金由托管人全程托管,托管人在没有接到受托人支出指令的情况下,不得支出资金,而受托人在没有接到委托人支出指令的情况下,也不能自行给托管人下达支出指令。可以说,企业年金基金的支出权限在委托人,也就是用人单位,未经委托人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法支出。与此类似,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和资金存放有明确规定,不得与其他基金相互挤占或挪用。因此企业年金基金不会用于补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