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2024-08-29
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15号  发布时间:2003-07-03  来源: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作者:admin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48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2002]36号)的有关精神,现将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比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请遵照执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