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2023-12-22
2025-03-27
1wfurlops626q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的公告
北证公告〔2023〕112号  发布时间:2023-12-22  
 

为衔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流程,本所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22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权益分派

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权益分派业务办理行为,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一般规定

1.1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后,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权益分派方案的具体内容(以每10股表述派发现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比例),其中,送转股及现金红利派发比例的总位数不能超过8位,小数位不能超过6位。

1.2上市公司权益分派方案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或者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2个月内实施完毕,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R日)应在相应决策程序后的2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权益分派事项需经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的除外。

1.3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的,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进行分派,并在本所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办理流程

2.1上市公司应当按以下流程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

2.1.1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要求,在R-5日前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填报相关信息并上传所需材料。

拟自行派发部分现金红利的,上市公司应核实自行派发红利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股息的司法冻结等情形,并按照相关约定或法院通知等要求派发现金红利。

2.1.2权益分派申请经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编制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以及是否含税和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息)日、新增股份上市日;

(四)方案实施方法;

(五)因股份回购等原因导致实施权益分派股本基数与公司总股本不一致的,说明不参与权益分派的股份数量及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股份变动比例(保留7位小数),除权除息参考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派发股票股利数及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七)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每股收益;

(八)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衍生品种行权(转股)价、行权(转股)比例、承诺的最低减持价情况等调整情况(如适用)。

2.1.3上市公司应当于R-4日17:00前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中新建信息披露申请,添加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类别,上传对应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确认除权除息业务信息参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上市公司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后,本所在非交易时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及时通过业务系统确认发布相关公告。

上市公司披露的《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内容应与向中国结算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一致。如不一致,应于R-3日17:00前联系本所更正《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特殊情况下无法更正的,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本所联系。

2.1.4上市公司应在R-1日12:00前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的要求做好权益分派相关款项的划拨工作。

2.1.5本所按照上市公司申请进行除权除息操作后,将通过业务系统向上市公司反馈除权除息操作结果,上市公司应于R+1日(即除权除息日)8:45前在业务系统“信息披露办理-操作结果确认”处确认业务生效情况与业务申请内容的一致性。上市公司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生效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2.1.6R+1日,中国结算登记送转股、派发现金红利,上市公司完成权益分派,本所完成除权除息。

2.2上市公司如未能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款项的划拨或因其他合理原因决定延期实施权益分派的,上市公司应及时与中国结算及本所联系,并最晚于R-1日披露权益分派延期实施公告。如未能按时披露延期公告,上市公司应向本所申请股票自R日开市起停牌,并于披露延期公告后向本所申请股票复牌。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