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社局、协作支援部门、农业农村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 年第 15 号 ) 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 “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或 “ 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 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 )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 36 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 “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 3 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 元。
三、《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合作交流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津财规 [ 2021 ] 20 号)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市人社局
市合作交流办 市农业农村委
202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