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规
税收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
增值税
消费税
出口退(免)税
营业税
资源税
车辆购置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
契税
耕地占用税
船舶吨税
烟叶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
税收条约
环境保护税
政府性基金、费
江苏税务
地方财税法规
江苏财税法规
江苏无锡财税法规
北京财税法规
天津财税法规
上海财税法规
重庆财税法规
浙江财税法规
安徽财税法规
福建财税法规
广东财税法规
广西财税法规
海南财税法规
云南财税法规
贵州财税法规
江西财税法规
湖南财税法规
湖北财税法规
四川财税法规
西藏财税法规
河南财税法规
山东财税法规
河北财税法规
山西财税法规
陕西财税法规
甘肃财税法规
宁夏财税法规
青海财税法规
新疆财税法规
吉林财税法规
黑龙江财税法规
辽宁财税法规
内蒙古财税法规
财务与会计法规
会计行政管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与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会计处理规定
证监部门会计监管规则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企业会计准则实务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其他
小企业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
政府会计准则应用案例
政府会计实施问答
关于应收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付款项的会计处理
关于存货的会计处理
关于投资的会计处理
关于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的会计处理
关于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关于净资产及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
关于收入的会计处理
关于预算管理一体化的会计处理
其他会计处理
政府会计制度
政府会计准则其他
财政总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与2006年前会计准则
特定组织与项目会计核算规定
可持续信息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
可持续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管理会计
代理记账
财务管理
国际会计准则
注册会计师法规
执业准则
执业准则应用指南
审计指引
职业道德守则
审计准则问题解答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证监部门审计监管指引与会计风险监管提示
其他
注册税务师法规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税务师执业规范
职业道德、质量控制、程序指引
纳税申报代理类业务指引
一般税务咨询类业务指引
专业税务顾问类业务指引
税收策划类业务指引
涉税鉴证类业务指引
纳税情况审查类业务指引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类业务指引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税务师其他
资产评估师法规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
资产评估指南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资产评估操作指引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
资产评估其他法规
内部审计法规
内部审计准则
内部审计实务指南
内部审计其他
国家审计法规
内部控制法规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
内部控制审计指引
内部控制操作指南
内部控制相关问题解释
其他内部控制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
财政法规
海关法规
国有资产管理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金融证券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金融监管法规
人民银行法规
银行间交易商协会
证券法规
证监会
上交所
深交所
北交所
股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上期所
商品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业协会
中上协
期货业协会
商务发改工信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法规
人社医保自规住建法规
国务院经济法规
税收专题法规
增值税专题法规
消费税专题法规
营业税专题法规
资源税专题法规
车辆购置税专题法规
企业所得税专题法规
个人所得税专题法规
土地增值税专题法规
印花税专题法规
房产税专题法规
车船税专题法规
契税专题法规
城镇土地使用税专题法规
耕地占用税
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专题法规
进出口税收专题法规
外资企业税收专题
税收协定专题法规
综合税收法规专题
公司破产重整专题法规
税收征收管理专题法规
外汇管理专题法规
其他专题法规
司法及单行法律专题法规
法院
检察院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经济)
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
民法典
公司法
破产法
其他法律法规
其他法律
其他法规
法律法规征求意见稿
全文有效
2025-03-27
2025-03-27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0号——现金选择权
   发布时间:2023-02-24  
 

为规范科创板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一般规定

  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的,适用本指南。

  2.本指南所称现金选择权,是指当上市公司拟实施合并、分立、收购、主动退市等重大事项时,该上市公司的股东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在规定期限内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售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相关当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的权利。

  3.上市公司和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办理现金选择权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上市公司出现如下情形的,应当给予其流通股股东现金选择权:

  (一)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通过换股方式吸收合并的;

  (二)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其他公司,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三)上市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法人的,上市公司给予其股东现金收购请求权的;

  (四)上市公司被其他公司要约收购,收购人以股份或其他证券作为支付手段的;

  (五)其他需要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情形。

  二、现金选择权的实施

  1.上市公司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股东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一)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申报;

  (二)自行组织股东申报。

  对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于现金选择权价格15%、投资者申报将导致重大损失的,由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价格高于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或与市场价格相差不大的,为便于投资者申报,上市公司应当选择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

  目标公司股票市场价格指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

  2.上市公司自行组织申报现金选择权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1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申报时间不得少于3个交易日。

  3.上市公司在申请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相关注册文件(如适用);

  (二)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的说明;

  (三)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还需要提交其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证券账户名称及账户号码;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公告文稿;

  (五)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还需要提交中国结算出具的、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已将履约保证金冻结在中国结算指定账户的证明文件。履约保证金金额不少于现金选择权价格乘以可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总额(即现金选择权价款总额)的20%;

  (六)拟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应当同时提交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申请;

  (七)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现金选择权开始申报日起始的连续停牌申请;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4.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开始申报日的至少2个交易日前披露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标的证券涉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金选择权相关方案简介,包括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条件、现金选择权价格、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等情况说明;

  (二)行使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

  (三)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

  (四)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具体申报要求;

  (五)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安排;

  (六)本所要求的其它内容。

  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其股权登记日为开始申报日的前一交易日,申报期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

  5.若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或分立事项中存续的上市公司可以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的当日(需在交易日披露)复牌交易。

  在2家以上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存续的上市公司拟于吸收合并换股工作全部完成后复牌交易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吸收合并、要约收购或分立事项中,符合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终止上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于现金选择权申报截止日的次一交易日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继续停牌,直至本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6.上市公司自行组织股东申报现金选择权的,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实施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凡成功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股东,须在申报结束后的下一交易日自行前往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现金选择权申报完成后,上市公司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并按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办理申报股份的确认及相关过户事宜。

  7.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的现金选择权,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申报、股份确认及相关过户事宜:

  (一)申报有效期内,投资者可以对当天的申报进行撤单,次日开始不得撤销前日已生效的申报。申报生效后,相关股份将由中国结算予以临时保管。股份在临时保管期间,投资者不得再行转让该部分股份。

  现金选择权申报代码经上市公司申请,由本所提供给上市公司。投资者选择卖出为接受现金选择权,现金选择权价格和申报股份数量由投资者填写,申报股份数量的上限为该股东账户中持有的未被冻结、质押的股份数量,超过部分申报无效。

  涉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仅自本次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起,普通证券账户内的股份可申报现金选择权。

  (二)现金选择权申报期满后,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结算查询申报结果;上市公司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三)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根据申报结果及时补足行权资金,完成本所确认手续后,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资金清算、过户、保证金解除冻结事宜。

  (四)现金选择权清算过户完成前,已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投资者不得办理转指定交易手续。

  8.异议股份现金选择权申报股份确认及过户的特别要求。

  若现金选择权申报主体仅限于异议股东的,在申报期满后,上市公司还需将申报结果和股东大会投出有效反对票的异议股东截止股权登记日所持异议股份数量进行比对,剔除无效申报后,披露“现金选择权申报结果公告”。

  经财务顾问盖章确认后,上市公司将书面过户申请和过户清单提交本所,本所确认上述材料后,上市公司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相关股份的资金清算、过户、保证金解除冻结等事宜。

  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现金选择权的,若误将非异议股份进行申报的,其临时保管将在现金选择权清算完毕后予以解除。

  9.上市公司应当在现金选择权申报首日和截止日披露行使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提示性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现金选择权申报起止日期;

  (二) 现金选择权申报及行使具体要求,包括现金选择权股权登记日、现金选择权申报期限、现金选择权申报方式及应当注意事项等。

  (三) 截至公告披露时现金选择权的有效申报数量。

  10.上市公司与中国结算协商确定申报股份过户时间后,披露“公司现金选择权清算及交割结果公告”,该公告中应明确申报现金选择权股东资金到账日期。

  11.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现金选择权申报的,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将参照A股买卖收费标准向投资者收取相关税费;上市公司自行组织现金选择权申报的,应当根据本所和中国结算有关协议转让的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12. 发行存托凭证并在本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参照适用本指南关于股票的有关规定,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打印】      【关闭】
版权所有:天赋长江(无锡)税务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省江阴市长江路169号汇富广场22楼
电话:0510-86855000 邮箱:tfcj@tfcjtax.com
苏ICP备05004909 苏B2-20040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