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起始价征收标准、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省市县间的分配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为了不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新办法征收,确保政策在我省的顺利实施,现将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过渡期起始价征收标准。参考《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非油气矿种起始价暂按75万元/平方千米、油气矿种起始价暂按0.9万元/平方千米的标准执行。
二、矿业权出让收益暂行首次征收比例。对采取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暂定为出让收益的 20%,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地方留成部分分成比例暂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余未尽事宜,请严格遵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执行。
准后,本通知停止执行。此前多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抵扣以后年度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少征收的予以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