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动西南区域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共同起草了《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3年5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iyangxiamen@qq.com ,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850000)。请在信封上注明“《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xls
附件2:《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doc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西南区域税务执法实际,制定《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藏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