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发展信用保护工具市场,发挥信用保护工具风险管理作用,提高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深证上〔2019〕38号)等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信用保护合约业务试点基础上,开展组合型信用保护合约(以下简称CDX合约)业务试点,并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DX合约业务试点初期,已备案成为信用保护合约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补充备案后可作为核心交易商开展CDX合约业务。如有调整,本所另行通知。
二、基于前期信用保护工具业务试点和市场需求,信用保护工具交易双方可约定的参考实体的受保护债务范围扩大为在中国境内发行并在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挂牌转让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公司债券(含次级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务。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2022年修订)》的修订说明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