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与挂牌、转股、赎回、回售、信息披露等相关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可转债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确保可转债相关业务有序运行,稳定市场预期,《可转债指引》施行前,上市公司已披露拟实施可转债赎回或回售的,按照《可转债细则》相关规定办理;其中,赎回日前触发可转债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情形的,停止交易日为披露相关公告后第4个交易日与赎回日的孰早之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起草说明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