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修改)等规定,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省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 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企业等其他单位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 主要负责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的, 可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三、 本公告自 2022年1月 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