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事业单位负责城市绿化管理,购买了一批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单价每株几千元到几万元不等,其购买的林木是否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如果林木被用于公园、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及市政道路应记入什么科目?
答: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购入的用于绿化储备的林木,养在林场,不应记入“公共基础设施”科目,可以参照《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财会〔2017〕23号)相关规定,作为政府储备物资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公园、市政道路绿化的,应当由公园、市政道路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进行会计核算;储备的林木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绿化,符合固定资产入账条件的,应当由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