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市政府将本级政府部门管理的部分公共基础设施交由相关国有企业运营,这些基础设施是应该由本级政府相关部门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还是由运营企业作为会计主体进行确认?
答: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等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政府会计主体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企业或其他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对于政府将其特许经营权授予企业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方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确定记账主体;对于企业控制的公共基础设施,由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进行核算。
对于公路水路、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记账主体的确定,还应遵循《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路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0﹞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财会﹝2021﹞29号)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