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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2026-05-01
2026-05-01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09〕15号  发布时间:2009-07-03   

根据《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26〕9号),2026年4月30日起废止。废止的理由是,《指导意见》关于区分规定商品期货经纪业务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要求,与《期货和衍生品法》关于期货经纪业务规定不一致;同时,继续对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实施特殊的技术管理、对期货公司信息技术实施分级管理的必要性不大。

现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七月三日

 

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电子化的交易结算及相关技术系统已经覆盖了开户、网上交易、风险监控、银期转账和结算等期货业务的各个环节,信息技术系统已经成为期货行业的重要基石,是期货市场安全稳定运行的核心环节,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市场和谐发展和开拓创新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大多数期货公司还存在着技术人员欠缺、技术管理水平不高、信息技术系统无法满足信息安全保障和未来业务发展的要求等问题。日前,中国期货业协会发布了《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导期货公司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

为了加强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控制行业技术运行风险,密切配合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工作,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证监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指导辖区期货公司提高信息技术管理能力和运维保障水平;督促辖区机构认真排查系统风险,落实整改措施;稳妥处置辖区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建立辖区信息安全监管动态的通报机制,确保期货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二、取得商品期货经纪和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一类要求,取得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二类要求,取得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应不低于《指引》中的三类要求。

三、期货公司分类监管政策实施后,对新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是否符合相关信息技术类别要求将作为是否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的一项条件;此外,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开展创新试点业务时,须符合相关信息技术分类要求。

四、证监会期货部自2009101日起将组织对全行业的信息技术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期货公司,将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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