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证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依法、公正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执业行为,确保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3号)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基本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涉税服务人员。
第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获取并保持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确保为委托人提供具有专业水准的服务。
第四条 本指引涉及的主要术语:
(一)专业胜任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并胜任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判断能力。包括基本专业知识、专业资质、实务经验、职业技能、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二)基本专业知识,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持续了解掌握的当前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相关理论基础知识,包括税务、财务会计、相关法律、信息技术知识和与涉税专业服务相关的其他知识。
(三)专业资质,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应当具备的专业技能水平和职业资格。
税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
(四)实务经验,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从实践中获得或积累的知识或技能,包括在涉税专业服务实践中积累获得的业务经历、经验和创新方法。
(五)职业技能,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完成一定职业任务的基本能力,包括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运用能力、纳税审核技术、人际沟通能力以及企业管理能力等。
(六)专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职业能力,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税会差异审核鉴证能力、业务报告撰写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等。提供不同的涉税专业服务业务应当具备不同的专业能力。
(七)职业道德素养,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遵循业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勤勉尽责、全面、及时地完成专业服务。
第二章 基本专业知识
第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持续学习更新基本专业知识。
第六条 税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税法基本原理;
(二)各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
(四)涉税服务实务。
第七条 税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税法基本原理,包括税法概述、税收法律关系、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法的运行、税法的建立与发展等税法基本原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二)各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关税、环境保护税,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社会保险等税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国际税收相关专业知识,包括国际税收抵免制度、国际税收协定、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等国际税收方面的专业知识;
(四)涉税服务实务,包括涉税专业服务的历史发展、业务范围、行政监管制度与行业自律管理;税收征收管理;涉税专业服务程序与方法;涉税会计核算;纳税申报代理服务;涉税鉴证与纳税情况审查服务;税务咨询服务、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服务以及税务行政复议代理、税务行政诉讼代理、涉税培训和税务服务信息化管理等涉税服务实务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八条 财务会计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财务;
(二)会计。
第九条 财务会计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财务,包括财务管理、财务预测和财务预算、筹资与股利分配管理、投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财务分析与评价等专业财务知识;
(二)会计,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和产品成本、所得税会计、会计调整、财务报告、合并财务报表等专业会计知识。
第十条 相关法律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民商法律制度;
(二)行政法律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第十一条 相关法律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民商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民商法律专业知识;
(二)行政法律制度,包括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强制法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等行政法律专业知识;
(三)刑事法律制度,包括与税务相关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等专业刑法法律知识。
第十二条 信息技术知识至少应当涵盖下列领域: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
第十三条 信息技术知识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信息物化技术知识,包括多媒体电脑等各种信息设备及其功能操作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二)信息非物化技术知识,包括语言文字技术、数据统计分析技术、规划决策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等信息获取与处理的方法与技能方面的信息技术知识。
第三章 实务经验
第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实务经验。所称实务经验,包括业务经历和业务经验。
第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获得相应的业务经历。
第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不含业务助理)从事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业务,应当具备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积累相应的业务经验。
第十八条 对涉税服务人员业务经验的综合评价包括工作量、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现任职级、出具报告数量、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共五项评价指标。
(一)工作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业务数量;
(二)实务中所涉及行业领域,是指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业务情况;
(三)现任职级,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当下在所在事务所具有的职务层次,如一般业务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合伙人等;
(四)出具报告数量,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出具业务报告的数量;
(五)参与经验分享的频次,是指涉税服务人员在税务师事务所或其他专业平台分享典型案例或专业经验的情况。
第四章 职业技能
第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
第二十条 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运用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准确理解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并将其广泛应用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纳税审核技术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纳税审核时使用的基本技术和方法,包括审阅分析技术、调查询问技术、对比分析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 人际沟通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恰当沟通、传递信息、团队协作、合理判断并有效决策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企业管理能力是指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的商业视角和管理意识。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重视对高层次职业技能的培养。高层次职业技能至少应当包括:
(一)熟练运用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能力;
(二)调查和抽象逻辑思维能力;
(三)保持职业怀疑态度的能力;
(四)业务和数据分析能力;
(五)职业判断能力;
(六)承受和解决冲突能力;
(七)数字化技术应用能力。
第五章 专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 根据所提供的业务性质,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至少包括政策解读能力、税会差异调整能力、鉴证审核能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风险识别处理能力。
(一)政策解读能力,是指及时了解政策、把握政策动态、梳理分析政策、领会政策实质的能力;
(二)税会差异调整能力,是指正确理解税会差异点、准确处理税会差异的能力;
(三)税务鉴证和审核能力,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熟练运用纳税审核技术对被鉴证人涉税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和证明,并出具书面专业意见的能力;
(四)税收策划提案能力,是指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满足委托人特定目标提供的税收策划方案和纳税计划的能力;
(五)风险识别处理能力,是指正确感知和识别涉税服务业务面临的风险,能够分析风险并且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规避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从事纳税代理申报、一般税务咨询和其他税务事项代理业务,需要具备基本专业知识;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实务经验及实质性独立要求;从事税收策划业务和税务顾问业务,还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和一定年限的业务经历。
第二十八条 涉税专业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的专业能力至少应当包括:
(一)基于高质量完成涉税专业服务的领导能力;
(二)在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下形成结论的能力;
(三)承接和保持客户与涉税专业服务工作的能力;
(四)向项目组成员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以最终完成涉税专业服务工作并出具报告的能力;
(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指导、监督和执行涉税专业服务业务的能力;
(六)对已执行的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进行咨询、评价和讨论的能力。
第六章 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遵守税务师行业职业道德相关规范。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应当保持实质性独立;提供其他涉税专业服务,应当保持形式上独立。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勤勉尽责。所称勤勉尽责,是指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过程中,涉税服务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的要求,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获取评价证据,形成合理意见,体现应有的专业性和职业水准。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应当如实体现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经验,在必要时应当寻求专家等第三方的建议和帮助。
第七章 职业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取得执业资格之后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服务胜任能力,保持终身学习的职业理念。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为其涉税服务人员保持并提高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提供适当的机会和资源,并予以规范和指导。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参加有组织的职业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职业继续教育,以取得并保持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临时中断执业且仍有意愿继续执业时,应当在执业中断期间按照税务师行业协会的要求参加职业继续教育,以保持涉税专业服务胜任能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1年8月1日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