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涉及个人转让股权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企业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在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记前,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