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 勇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修正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是明确工会法律地位和工作职责的重要法律,是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现行工会法于1992年公布施行,2001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工会法实施以来,为各级工会履行团结引导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在发挥工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等方面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总体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对工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已经写入党章、宪法,成为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明确要求,指出工会要认真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构建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切实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各级工会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和工会改革中也积累了宝贵经验。有必要通过修改工会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
2019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全国总工会密切沟通,围绕工会法修改作了比较充分的准备工作。2019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工会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各级工会组织、广大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修正草案建议稿。全国总工会专门就工会法修改及修改内容向党中央请示,党中央同意全国总工会的建议。2021年4月,工会法修改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其后,法工委进一步征求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与全国总工会共同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修正草案。
二、修改的总体思路
工会法修改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五点: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和根本遵循,充分体现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二是突出坚持党的领导,保持和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凝聚力、战斗力。三是坚持从国情出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四是适应我国法治建设需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妥善处理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确保工会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一致。五是坚持必要性原则,根据党中央精神和现实需要,确有必要的才作修改,可改可不改的不作修改,保持现有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稳定。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突出坚持党的领导。明确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应当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
(二)落实党中央对工会改革的新要求。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增加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发展变化,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三)完善工会法和工会工作指导思想。明确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一道,确立为工会法和工会工作的指导思想。
(四)完善工会基本职责。将工会的基本职责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扩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同时,增加工会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以及开展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规定。
(五)体现中央对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新要求。增加规定:工会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提高产业工人队伍整体素质,发挥产业工人骨干作用,维护产业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产业工人主人翁地位,造就一支有理想守信念、懂技术会创新、敢担当讲奉献的宏大产业工人队伍。
(六)做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法律援助法规定,工会等群团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参照适用其相关规定。据此明确县级以上各级总工会可以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七)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明确社会组织中的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将工会组织以及工会工作的覆盖面由“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扩展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
此外,对部分条文作了文字修改。
工会法修正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