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发了《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通知》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
2010年以来,各市(地)税务机关按照原省地方税务局授权,在1.5%至7%之间确定了当地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目前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有必要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适当调整,从而进一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告》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全省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别按1.5%、2%、2.5%执行。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可按上述预征率执行。
三、纳税人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纳税人申报属期为2021年9月之前的应预缴而未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仍需要按照调整前的预征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