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星空提示:近日,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刊登一则问题答复,安徽省税务局针对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设立合伙企业的印花税问题作出了答复,明确了两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1.对于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需要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对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由于合伙企业不设“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其出资额是否需要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上述两个印花税问题一直颇具争议,各地税务机关的征管意见不一,安徽省税务局此次明确,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征印花税,同时明确合伙企业出资不需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为纳税人的税务处理方法提供了参考依据。
问:个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权出资合伙企业,双方是否需要缴纳股权转让印花税,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资本金账簿印花税?
答:投资人以其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征印花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出资额属于合伙份额,不设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会计科目的,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
感谢您的咨询,本次咨询仅供参考,如仍有疑问请拨打12366热线或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