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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2025-03-19
关于加强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27  
 

辖区各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市场主体: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落实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推进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文件要求,规范和推进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指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意义

建设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救济渠道、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各单位以及调解员和从业人员应当高度重视调解工作,充分尊重投资者的程序选择权,灵活确定纠纷化解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尽可能方便投资者,降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发挥调解的矛盾预防和源头治理功能。

二、加强调解制度建设和流程管理,提高调解工作质效

各调解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制度和流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调解规则、调解员聘任和管理、档案管理、考核评估和责任追究等。

通过本单位网站、中国投资者网(www.investor.org.cn)等公示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受理范围、调解程序、业务规则、调解员基本情况介绍等信息,方便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

用好“青岛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顾问团”,发挥专家力量。积极组织调解员参加培训,并将参加培训情况纳入对调解员的考核评价。教育督促调解员遵守法律法规、调解纪律,积极参加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专业能力。

三、鼓励市场主体多运用纠纷调解工作机制,积极主动解决纠纷

鼓励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就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配合参与调解、接受调解结果、履行调解协议等作出分级授权,保障分支机构能够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证券法》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强制调解义务;与投资者订立合同时,可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已签署小额速调协议的机构应当认真遵守协议约定。

上市挂牌公司尊重投资者选择,积极督促董监高树立调解意识,配合调解并及时履行调解协议。

我局将对拒不配合纠纷调解工作、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公司机构,依法采取谈话提醒、辖区通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等措施。

四、积极作为,加大对调解工作机制的宣传力度

各调解组织、行业协会、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及时总结和宣传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教育作用。

各市场主体要加大对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宣传力度,在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交易终端、微信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调解组织联系方式,增进各方对多元化解机制的认识,引导中小投资者转变观念、理性维权。

各调解组织应当在2020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制度完善情况、调解员队伍建设情况以及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报送我局。各单位在本通知以及《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指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工作成果、特色做法和典型案例等,请及时报送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

1.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指引

2.青岛辖区证券期货调解组织地址及联系方式

青岛证监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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