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决定在北京市开展区块链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通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开票范围主要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范围外的应税货物、劳务、服务项目。
二、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1代表税务,第2─5位代表北京市行政区代码1100,第6─7位代表年份(如:2020年用20表示),第8位0代表行业种类为通用类、第9位9代表北京电子普通发票专属种类类别,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位代表联次,第12位0代表无限制金额版。
三、发票号码为8位,按全市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顺序自动编制。
四、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相同。
五、消费者应主动查验电子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http://beijing.chinatax.gov.cn)或经授权的瑞宏网(http://www.e-inv.cn)查询验证发票信息,电子普通发票记载的信息与在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网站或经授权的瑞宏网查询发票信息的结果应当一致。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普通发票,消费者有权拒收,并可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
六、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