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指南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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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简易征收指南
发布时间:2019-04-23  来源:税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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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先,看看自己是否属于简易征收的范围

 

简易征收项目涵盖多个行业,具体范围如下:

 

1.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出售不动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4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规定: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不动产经营租赁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5.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和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1231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进项税额),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6.劳务派遣

 

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7.转让土地使用权

 

纳税人转让20164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一般纳税人20164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4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其他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按征收率3%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3)2016430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4)2016430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5)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服务

 

(6)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7)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8)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9)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10)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1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

 

(1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15)药品经营企业(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兽用药品经营企业(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兽用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 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16)2018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7)20195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其次,检查自己是否做过简易征收备案

 

简易征收备案在电子税局网站操作

第一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资格信息报告——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

       

第二步:点击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在下拉框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类型

第三步:选择对应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类型后,选择有效期时间,点击下一步提交申请

系统提示确认是否提交,点击确定

提交成功后页面如下图所示:

     

三、简易征收申报表填写

具体增值税申报表怎么填写,申税小微在这里举一个例子供大家参考:

上海红星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0年10月1日取得的厂房,月租金1.05万元(含税价)这部分增值税怎么申报呢?

应缴纳增值税=10500/1.05*0.05=500

申报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四、简易征收对应进项能否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简易征收对应进项不能抵扣。

来源:上海松江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指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9-4-4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向税务机关办理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案。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2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1份  
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具体渠道由省税务机关确认。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应税行为,具体包括: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5)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符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2)教育辅助服务。

(43)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44)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4.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6.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9.《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10.《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54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2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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