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提醒一、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计算抵扣增值税。
提醒二、票据取得日期为4月1日后的才可以抵扣增值税。
提醒三、对于专门用于福利、招待、免税项目活动的出差客票不得计算抵扣。
提醒四、车票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来抵扣增值税。
提醒五、对于取得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出租票、公交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
提醒六、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9%计算进项税额,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可抵扣的信息是票价+燃油附加费。
提醒七、车票抵扣不是按照车票的全额,而是先换算为不含税金额,再乘以适用增值税征收率。
提醒八、车票计算抵扣的增值税应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