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 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建立法人对支付个人收入的申报制”的 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强化代扣代缴工作,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缴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19 96年1月1日起,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是控制税源、全 面掌握纳税人收入情况的重大措施,也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一项重要 基础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予高度重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推行。
二、建立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涉及到各部门、 各行业和各单位,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深入细致的 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他们的协作配合。
三、鉴于建立该项制度需要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作相应准备,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先在高收入行业和地区试点,然后逐步推向 所有行业和单位,请各地将试点情况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按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的统一样式印制和发放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五、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和有 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都应列入支付个人收 入明细表内。
六、扣缴义务人内部多层次、多单位支付个人收入的,由扣缴义务人 指定的办税人员,将支付情况汇总后编制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七、扣缴义务人应按月填列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指定 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信息,在每月7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月的支 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八、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经查实, 其向个人支付的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 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税务机关应对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建档管理,作为掌握纳税人收 入、核实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义务情况和税收检查的根据之一。
十、对于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已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中反映的,为了避免重复工作,可暂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只填列未达 到纳税标准、没有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的情况。
十一、各地要尽快将本通知下发到县级税务机关,并由县级税务机关 将本通知印发所在地区的企业(公司)、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部队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等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