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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
2024-08-29
关于对明年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3〕070号  发布时间:1993-12-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明年全国推行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明年期初库存原材料和商品中含有的已征税款如何处理,是关系到国家和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在这个问题的处理上不能各自为政,否则不利于税制改革。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对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的已征税款,要实事求是地合理处理。

  二、由于企业存货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底数不清,因此当前第一位的是要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同时,为了避免引起物价上涨,要将已征税款从存货成本中分离出来,单独记帐。企业存货用于生产或经营时,分离记帐的已征税款不得进入生产成本或经营成本。

  三、考虑到国家财政和企业两方面的承受能力,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措施将分期分批逐步实行。

  四、在统一的处理办法下发之前,企业明年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不得扣除。

  现将《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发给你们,请立即传达到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并认真布置执行。有关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情况,按本通知附表的要求于1994年3月底以前报到我局。

 

  附件:一、《增值税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办法》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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