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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
变更注册登记并非新办企业
发布时间:201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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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王老板来电咨询说,他的公司是2008年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今年他想把独资企业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他问,变更后的公司是否属于新办企业?以后企业所得税是到国税局缴还是到地税局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税局、地税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首先,组织机构代码不变的,不能作为新办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质检部门颁布的组织机构代码一般是不变的,而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时,只变更企业性质、经营范围等,其组织机构代码并没改变,王老板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责任有限公司,按工商、质检部门规定,也不能作为新办企业。即使是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公司后,只是由过去缴纳个人所得税变为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能作为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其次,根据财税〔2006〕1号文件规定,新办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标准:一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二是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依据上述规定,王老板2008年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3年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是注销了原个人独资企业,新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但只要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资产中所占比例超过25%,仍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地税局管辖。如果非货币资产在新公司权益性投资中所占比例低于25%,则视为新办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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