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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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注重“四大审核”
发布时间:201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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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原标题为《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土地增值清算工作注重案头四个审核》。实际上是青岛市黄岛区地税局的工作经验分享,对于相关企业规范土地增值税业务和减少税务风险也有很大启迪。

一是审核比对企业账载数据与申报归集数据是否相符。在实际清算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企业申报数据与账簿实际列支金额存在差异,究其原因一是为增加成本或减少收入有意而为之,再就是财务人员在多则几千笔的业务数据归集工作中疏忽大意造成。例如在某案例中,成本费用扣除明细表中列有支出95550元,因为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所以未附发票复印件,而发票检查明细表中同比支出仅为9550元,属于财务人员笔误造成。由此可以看出,在清算审核时,加强对金额异常或明显不合常理支出以及部分关键性数据的多方面比对尤为重要。

二是审核比对账载摘要与所附原始票据载明的事项是否相符。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是清算人员了解成本费用支出内容并进行项目归集的切入点,原始单据则是对摘要内容的具体验证。实际工作中,摘要栏内容往往写得比较简单,过于简单的摘要一是容易造成清算人员项目归集发生偏差,如一笔“工程款支出”,既能归到“建筑安装工程费”,也可以归集到“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中;二是涉及多期开发的项目支出,简单的摘要说明容易给清算人员在数据归集与取舍上造成偏差。

三是审核比对实际发生的收支与相关合同记载的事项和金额是否相符。一是支付的款项与施工单位实际业务是否一致,例如,合同中约定工程总包方工程内容包括外墙抹灰等工程,如果开发企业又支付给其他单位同类型款项,该支出则存在较大疑点。二是归集到清算项目的款项与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范围是否相符,例如,企业将缴纳的应属于一二期共同承担土地出让金全部归集到一期项目中,这就需要实际工作中应认真对照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条款内容,查明归属后分摊归集列支。三是将企业归集的支出款项与合同标的金额、预(决)算报告金额、工程审计结算金额、工程量确认金额、材料采购明细单等进行比对,确保清算归集金额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

四是审核企业申报清算信息与日常税收征管中掌握的资料是否相符。例如,将取得土地情况与当初土地过户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免税证明信息进行比对;将企业提供的施工合同与在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竣工完税证明时提供的资料进行比对;承揽项目的外地企业在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登记核销信息进行比对等。通过项目开发前、中、后期申报数据的一致性比对,重点查找施工款项总体金额和项目归集中存在的问题。在某案例的开发间接费的审理工作中,审核人员将企业提供的项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名单与征管系统中个人所得税全员明细申报内容进行比对,发现一名工程师并未在申报名单中,经核实该工程师属于总公司的派驻人员,其工资不在开发企业缴纳,审核人员以此调减开发间接费中所列之的该工程师的工资支出12万元。

无论是哪一个层面的审核,估计都会查出很多问题。另一个佐证材料是据2013年12月12日河北日报报道,截至11月底,全省完成土地增值税90.28亿元,增收23.9亿元,同比增幅高达36.01%。共对达到清算条件的74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清算,其中核实清算项目483个,核定清算项目260个,共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1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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