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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3-30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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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印发。

附件: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专业阶段考试免试条件及核准程序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予专业阶段考试1个专长科目的考试。

申请免予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1年度)》(见附件),并向报考地省级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提交高级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报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审核批准,方可免试。

三、报名程序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均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考人员应于2011325410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点击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报名链接,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cpaexam.cicpa.org.cn)进行网上预报名。登录后,按报名指引填写相关信息,当网上报名系统为报考人员生成网络报名信息表后,即为网上预报名结束。

如果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考条件,但未能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审核致使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可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查询办理。

专业阶段考试报考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资格审核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应于415430(不含公休日),到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指定地点办理报名资格审核手续。办理报名资格审核手续时,报考人员需持网络报名信息表、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持有国外学历报名的中国公民应提供国外学历原件、经公证机关提供的该学历已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可的中文证明,以及发放该学历的学校的中文全称和英文全称。

非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综合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无须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报名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对地方考办考生报名条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交费确认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在通过地方考办的报名资格审核后交纳考试报名费。

非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综合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可直接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支付报名费。

报名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五、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六、考试时间安排

专业阶段考试:

2011917 上午0830—1100 审计

              下午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2011918 上午0830—1130 会计

              下午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 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

2011924 上午0830—120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

              下午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七、专业阶段考试辅导教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规汇编以及近2年考试试题汇编,报考人员在网上预报名的同时可在网上自愿订购,所订购的辅导教材将免收配送费,并自415日起通过特快专递方式进行配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编写出版综合阶段考试辅导教材。

八、专业阶段考试专业问题解答

如果报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010-88250022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116月起,将根据报考人员反馈的问题组织专家集中解答,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

九、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专业阶段考试报考人员根据报考地的地方考办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准考证,或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综合阶段考试报考人员应于91916期间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进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十、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考生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地方考办通知考生。考生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应考人员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报考地的地方考办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统一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考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五)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向综合阶段考试报考地的地方考办领取。

十一、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三)2011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均安排在省会城市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可根据本简章,制定本地区的报名简章。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2011年度)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技术职称

 

职称评定时间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免试科目

(画

审计

财务成本管理

经济法

会计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税法

 

 

 

 

 

 

申请人应当对上述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签名确认。

 

签名:                       

                    

 

申请人所在

单位人事

主管部门

对技术职称

 

 

 

 

                             

                                       

 

地、市

考办意见

 

 

                            

                             

                                       

 

省级地方

考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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