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制定了《2011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2011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2011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
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现将2011年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2. 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
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已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委会)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1. 因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2. 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因违规而受到停考处理期限未满者。
二、报名程序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均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分为网上预报名、资格审核、交费确认三个步骤。
(一)网上预报名
报考人员应于
如果符合综合阶段考试的报考条件,但未能通过网上报名系统审核致使不能完成网上预报名的,可向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查询办理。
专业阶段考试报考人员可以同时报考专业阶段考试6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二)资格审核
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应于
非首次报名参加专业阶段考试、综合阶段考试的报考人员无须进行报名资格审核。
报名工作结束后,财政部考办对考生报名条件进行抽查,一旦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请况,将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做出相应处理。
(三)交费确认
报考人员在通过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的资格审核后交纳考试报名费。
报考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办理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集体办理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但不得代理非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办理报名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可以按互惠原则签订的互免协议免予专业阶段部分科目考试。
四、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试题文字使用中文简体字。答题应使用中文,简、繁体不限。另有要求者除外。
五、考试时间安排和考试地点
专业阶段考试:
下午13:00—15:30 财务成本管理
下午17:30—19:30 经济法
下午13:30—15:30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
下午17:30—19:30 税 法
综合阶段考试:
下午14:00—17:30 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二)
考试地点:北京、上海、香港和澳门。
六、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为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
1.在香港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香港会计师公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2. 在澳门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3. 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办理资格审核和交费确认。
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详见附1。
七、考试报名费
1. 在香港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标准为每科480元港币。
2. 在澳门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标准为每科480元港币。
3. 在北京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标准为每科60元人民币。
4. 在上海参加考试的,报名费标准为每科55元人民币。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另按每人收取手续费10元人民币。
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专业联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可以根据当地物价标准及惯例向报考人员酌收手续费和代理费。
八、专业阶段考试辅导教材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财政部考委会发布的考试大纲,编写出版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经济法规汇编以及近2年考试试题汇编,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订购。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不编写出版综合阶段考试辅导教材。
九、专业阶段考试专业问题解答
如果报考人员在复习中遇到专业问题,可向财政部考办寻求解答,请将问题传真至+8610-88250022或分科目发送邮件至下列邮箱:
会计科目:examkj@cicpa.org;
审计科目:examsj@cicpa.org;
财务成本管理科目:examcw@cicpa.org;
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科目:examgzlf@cicpa.org;
经济法科目:examjjf@cicpa.org;
税法科目:examsf@cicpa.org。
财政部考办自2011年6月起,将根据报考人员反馈的问题组织专家集中解答,并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专栏中陆续刊出问题解答。
十、准考证的领取或打印
报考人员应于
十一、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考生答卷由财政部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经财政部考委会认定后,由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通知考生。考生也可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成绩。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三)成绩发布后,如果考生本人提出成绩核查,可在考试成绩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向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提出申请,财政部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考试成绩核查试行办法》统一组织成绩核查。
(四)专业阶段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5年内有效。对在连续5个年度考试中取得专业阶段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所在地的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领取。
(五)综合阶段考试科目应在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书后5个年度考试中完成。对取得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财政部考委会颁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由考生向参加综合阶段考试所在地的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领取。
十二、报考人员其他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等相关文件(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承诺遵守上述文件。违者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二)报考人员领取或下载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或下载由财政部考办编印的《应考人员必读》。请报考人员认真阅读,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附1. 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
附1:
承办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报名的机构地址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2号楼
二、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茶陵路200号1楼
三、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191号 中石化大厦B塔43楼
四、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
五、香港会计师公会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13号 胡忠大厦27楼
六、澳门会计专业联会
地址:澳门东方斜巷14号 东方中心十三楼C座
七、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
台北市会计师公会
地址:台北市南海路一号仰德大楼九楼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