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解放军总后勤部: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是开展会计电算化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都已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工作中也提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规范和指导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的开展,我们拟定了《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大纲(试行)》(以下简称《大纲》),现将《办法》和《大纲》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我部。
各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重视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在职会计人员参加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是一项全社会的工作,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把培训工作做好。要充分发挥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这一培训基地的作用,支持其开展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大专院校、会计培训中心等单位,以及广播电视手段在开展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中的优势,加速会计电算化知识的普及。
附件一:《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会计电算化初级知识培训大纲(试行)》 附件一: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普及会计电算化知识,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对加强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负责领导全国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承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会计管理部门承担。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促进本系统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的开展。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领导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其目标分别是:
1.通过初级培训,使广大会计人员能够掌握计算机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
2.通过中级培训,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对会计软件进行一般维护或对软件参数进行设置,为会计软件开发提供业务支持。
3.通过高级培训,使一少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进行会计软件的系统分析、开发与维护。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初、中级培训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培训点具体组织培训工作,对培训点应提出如下要求:
1.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师资人员;
2.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计算机设备;
3.遵守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培训大纲是确定教学内容、编写教材、编制教学软件、拟定培训结业考试试题的指导性文件,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本办法中的教学软件是用于初级培训的上机教学实习的会计软件。
第六条 初级培训教材和教学软件由财政部向全国推荐,具体推荐办法另行公布。中、高级培训教材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培训大纲拟定初、中级培训考试试题,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初级培训考试分为笔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考试分数各占一半),中、高级培训考试只进行笔试。
第八条 会计电算化中级师资培训和高级培训工作由财政部组织。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和印制,证书分初、中、高级三种。
第十条 初、中级培训合格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核发,加盖财政厅(局)公章。高级培训合格证由财政部会计司核发,加盖财政部会计司公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已组织的各类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如果达到了本办法和初、中级培训大纲的要求,可以给学员补发相应的合格证。
第十二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对直属单位和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培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