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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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2
2024-05-12
关于调整冶金联合企业矿山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财税[2002]17号  发布时间:2002-02-09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1.《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83号。2.《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促进冶金矿山发展,平衡不同类型企业的资源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经研究决定,自2002年4月1日起,对冶金联合企业矿山(含1993年12月31日后从联合企业矿山中独立出来的铁矿山企业)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对于由此造成地方财政减少的收入,中央财政将予以适当补助。 
  请依照执行。 
  抄送: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土资源部,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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