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规
全文失效
202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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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田牌轻型客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3〕6号  发布时间:2003-01-20  
 

注释:全文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
  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48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田牌轻型客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9月8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田牌BJ6486B1DWA轻型客车,准子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办理退税或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环保总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福田环保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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